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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中存在的问题/何宁湘(7)
  问题:
  1、证实了刑事诉讼法没有撤回公诉的规定,而适用的是12年前的法释[1998]23号司法解释的规定;
 2、该报道的记者最后一问中,张菁回答到“休庭期间,对该新证据进行了核实,并经本院监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本案撤回起诉”。众所周知重庆李庄漏罪案休庭仅一个小时,何来“经本院监察委员会研究”,只有一种可能,开庭时监察委员会全体成员或主要成员均在现场或现场附近的其他什么地点等待,这表明重庆地方六位一体对付李庄确下了大功夫;
  3、依《检察规则》第353条,无新证据不得再行起诉,与不得再行起诉或不得以相同罪名再行起诉的概念是完全不同的,就是说还可以起诉。
  4、该案件在非常强势的情形下丢了面子,按照重庆地方六位一体的意志与思路惯性其应当不会罢手,还会继续调查、侦查获取新证据,甚至再制造出另一个什么名称的漏罪或新罪。以此来看,在重庆李庄漏罪案中,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实际上化为乌有,江北检察院自身难保,那还顾得上监督,况且这时说监督还不如自省。

  华龙网4月28日20时讯(数字记者龙新)2011年4月28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李庄不起诉,并向李庄宣布了该决定。
  2011年4月2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李庄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9日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过程中,因辩护人当庭举示的证据与指控证据存在矛盾,致使认定李庄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事实存疑。4月22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起诉。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准许。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复核了证据,认为李庄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事实存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李庄不起诉。



  五是公益诉讼问题。公益诉讼也是多年来人大代表、有关部门和社会上关注的问题。如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环境污染的问题等,这些涉及到大众、国家的利益,谁来诉?公益诉讼谁提起,诉权请求权应该包括哪些,是停止侵害还是对以前的侵害行为也要求赔偿,如何对众多的不确定主体赔偿等。

  【梦多】:
  公益诉讼是指允许直接利害关系人以外的公民或组织,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并由法院追究违法者责任的诉讼。公益诉讼制度,是指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权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行为规范。我国现行的三大诉讼法中,唯一明确公益诉讼的是针对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犯罪行为,授权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除此之外,立法上没有关于公益诉讼的踪迹,无法对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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