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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中存在的问题/何宁湘(9)

  【梦多】:
  民诉中的再审,应当说对民事诉讼当事人非常重要。在民诉中,现行能够提起再审的主体与方式大致有诉讼当事人、法院、检察院以及各级人大的意见而由法院、检察院提起。除诉讼当事人外,法院、检察院都非主动提起,这样的程序安排对保护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诉讼权利总体上均属消极性。
  问题一:人民法院受理民事再审,现已提升一级,即对基层法院的一审案件申请再审的,应由上一级法院受理。
  问题二:适用一审程序还是二审程序,按民诉法规定,适用原审程序,这样就会出现两种情形:1、基层法院一审案件再审到中院,若不服再审一审就到省级法院进行二审;2、若一审为中院,再审就应当到省级高院;3、极端情形对于省院一审的再审就必须到最高法院,此时在理论上,最高法院无权受理再审二审。
  问题三:目前审判状态下,人民法院内部有瑕疵的案件,可以提出再审的案件占了一定比例,问题是人民法院如何通过内部自律机制处理错案或有问题案件。实践中,人民法院或由当事人发现案件问题,人民法院不会自行启动再审程序,通常做法是采用各种变通方法来处理,如果法院想作“有错必纪”处理的话。



  八是执行程序问题。有人提出执行要单独立法,各国有不同的立法例。此外,对执行中异议的审查和救济问题,是重新起诉还是在执行中纠正,执行中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权人债务又不能用破产程序解决时,是按比例还是按顺序分配,与破产的区别与衔接,执行中的拍卖主体、拍卖程序等都是需要研究的。

  【梦多】:
  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案件审理结案后的程序,自民诉法公布实施以来,一直处于争议中心,比较热门的话题即“执行难”。执行问题有两个方面,一是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二是如何执行。对于前者一经查实,法院直接依法下达中止执行裁定即可,等待有了可执行财产后,再行恢复执行。“执行难”的纠结点在于人民法院如何执行,从行为上有作为与不作为之分;从案件上有正确案件与错案之分;从财产上有财产权明确与不明确之分;从执行对象上讲有被执行人与非被执行人之分;从执行工作上有行政干预与无干预之分;从执行法院上有原审法院执行和异地法院(即指定法院)执行之分;在执行依据上有依判决执行与抢管辖权执行之分;在时效上有合法执行申请与超时效申请之分等等不胜枚举,加之盘根错节的地方保护关系网,形成了错综复杂的执行问题。
  问题一:执行难究竟有多难?实际上,执行并不难,难在人民法院如何树立司法为民,排除干扰,依法依职权的正确理念来要求执行工作与执行人员。2011年04月25日00:00人民网《湖南株洲村民为阻强拆自焚 法院称已中止拆迁》如下报道:但汪家正等10户以补偿标准太低为由拒绝搬迁腾地,直接影响了项目进度,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并将导致新生今年下半年无法如期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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