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民权利的宪法保障/魏齐富(7)
注释:
【1】(法)《人权宣言》第2条
【2】(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第50页,康德著
【3】马克思:《马克思全集》第1卷、第71页
【4】(英)约翰?密尔《论自由》,商务,第125页
【5】(英)霍布豪斯《自由主义》,商务,第8页
【6】英)霍布豪斯《自由主义》,商务,第73页
【7】(法)《人权宣言》第2条
【8】(英)霍布豪斯《自由主义》,商务,第75页
【9】(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上册,第33页
【10】(英)霍布豪斯《自由主义》,商务,第27页
【11】(英)霍布豪斯《自由主义》,商务,第28页
【12】(英)霍布豪斯《自由主义》,商务,第25页
【13】(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上册,第154页
【14】董 炯:《权利至上、制度设计及其运作》,1998年第3期《比较法学》
【15】董 炯:《权利至上、制度设计及其运作》,1998年第3期《比较法学》
【16】(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上册,第33页
【17】周永坤:《论宪法基本的直接效力》1997年1期《中国法学》
【18】杨合理:《关于建立宪法诉讼制度若干问题的思考》1997年第6期《政治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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