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我国专利权保护的特别规定/徐巍(8)
依照《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专利权人可以在授权前提出支付要求,但如果这种要求被拒绝,专利权人只有等到授权之后才能要求专利管理部门进行处理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时,实质审查可能还未开始,或者已开始但尚未结束,到授权之日往往需要2至3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如果要求自专利权人得知或应当得知行为之日起计算时效,则完全会出现专利权人有资格起诉时已超过二年的现象。
为此,《专利法》第62条第2款规定,专利权人于授权之日前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时效自专利授权之日起计算。
于是,这类诉讼的时效有两个起算点:二是专利授权之日;二是专利权人得知或应当得知行为之日,以其中的晚者为实际起算点。
六、证明责任
所谓证明责任是指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构成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当事人因法院不适用以该事实存在为构成要件的法律,而产生的不利自己的法律后果的负担。[30]
在民事诉讼中,不同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按照一定的标准在原被告双方之间进行分配。根据法律要件分类说,侵权诉讼中原告应当就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在特定场合(通常按法律规定),要求被告对要件事实的不存在承担证明责任,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证明责任倒置。
在普通的侵权诉讼中,两类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可能被倒置:一是过错,如在建筑物、悬挂物致人损害时,所有人或管理人原其无过错承担证明责任;二是因果关系,如在环境污染致害时,加害人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
专利侵权诉讼中,会出现一种其他民事诉讼中罕见的证明责任倒置,即对行为违法性的证明责任实行倒置。《专利法》第57条第2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发明专利分为产品发明专利和方法发明专利,后者是解决特定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性质的动作、步骤、程序或其结合。[31]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指南》,方法专利包括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讯方法、处理方法以及将产品用于特定用途的方法等。[32]
由于制造方法只有在产品的制造过程中使用,要求权利人进入生产现场,进行调查,取得被控侵权人使用了专利方法的证据是比较困难的。因此,从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发,根据证据距离将证明责任予以倒置。这与TRIPS协议的规定也是相一致的。
TRIPS协议第34条对适用证明责任倒置作了进一步限定,要求:“(a)使用该专利方法而获得的产品系新产品,或(b)该相同产品极似使用该专利方法所制造,而专利所有人经合理努力仍未能确定使用了该专利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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