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我国专利权保护的特别规定/徐巍(9)
我国专利法规定了上述限制之(a),即这里的产品应是“新”的。但是关于“新产品”的含义,TRIPS协议没有作进一步的规定,我国专利法和实施细则也没有作进一步的解释。
然而,要求原告证明所涉及的产品是新产品,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要证明产品曾经出现过,只需举出一个反证即可,而要证明产品在市场上没有出现过,则是无边无际的事情。在涉及专利的新颖性时,《专利法》第22条从反面来定义现有技术,并把现有技术的公开分为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和其他方式公式。在新颖性审查时,也只能就出版物公开进行检索,而对其他公开方式则不作审查,事实上也无法审查。
有一种观点认为,实务中可以参照上述(b)方案进行,[33]对于这样的要求,专利权人比较容易证明。但这毕竟不是我国法律的明文规定,对此做法尚需理论上的探讨和实践中的尝试。
由于存在这种证明中的困难,产品发明专利的保护与方法发明专利得到保护的程序是不一样的。甚至有学者认为,前者的保护是绝对的,而后者的保护则不是绝对的。[34]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办法,就是将制造方法和使用该方法得到新产品同时申请专利保护。
在专利法领域,一种新的权利保护制度已经形成,在随后修改的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中,同样作出了类似的规定。这些新的权利保护制度,必将对我国其他民事领域产生深远的影响。
注释
① TRIPS协议中侵权的英文为infringement(原意为“进入边界”),而非 tort(原意为“扭曲”)。
② 本文参考的TRIPS协议中文本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郑成思研究员的译本。
③ 有关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讨论,可以参阅以下著作:王利明、杨立新:《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55-75页;曾志雄:《损害赔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6-57页。
④ 权利人是否可以选择“受损”和“获利”中相对较高的数额要求赔偿,尚存争议。
⑤ 随后修改的《著作权法》第46条和《商标法》第58条分别规定了最高为50万元的“法定赔偿额”。
⑥ 本文完成之时,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两个司法解释,《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和《关于审理商标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分别规定了合理的律师费用可以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参考文献
[1]曾志雄:《损害赔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5页;
[2]陈小君课题组:《挑战与回应——WTO与中国民商法》,《法商研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法学版,2002年第2期,第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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