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经济法之“龙头法”与史际春 宋槿篱教授商榷/潘佳(7)
综上所述,本文就争议问题得如下结论:
其一,科学界定‘龙头'的概念内涵,准确把握两法关系。
其二,强调经济宪法旨在说明民主,自由等宪政理念在经济领域的体现。反垄断法不直接具有宪政功能。
其三,理论上讲反垄断法是先导的,无论事实层面还是理论层面,经济法中反垄断法还是财政法究竟谁是主导,无法价值判断。
其四,中国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是适当分离的。不能简单的认为,从着眼于从市场角度,反垄断法与民商法无本质区别。
参考文献:
[1]史际春 ,宋槿篱.论财政法是经济法的龙头法[J].中国法学,2000,( 3) .
[2]同[1],172.
[3]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研究室.现代汉语词典修订版[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 817.
[4]同[1],174-175.
[5]同[1],175.
[6] 同[1],176.
[7]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M].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277.
[8]同[1].
[9]李秀梅 高东升.论民法的实现与法,第治的自主性[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 ,( 6) .
[10]佟柔 周大伟.中国民法讲稿[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8: 17 - 18.
Pan Jia
( Political and legal college, Hebei University,Baoding,071000,China)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