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政实施《应松年奖学金评选办法》的法律思考/孙俊强(2)
法律的有效实施离不开法律适用,而法律适用离不开法律解释。我们认为,该办法要得到有效的实施就必须的执行的过程中进行解释,否则无法准确适用进而影响其实施效果。我们认为对该办法中所使用的不确定性术语进行解释,则涉及到法律解释的方法。学者们普遍认为法律解释的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分类:文义解释;体系解释;法意解释;目的解释;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当然解释;合宪性解释;比较法解释;社会学解释;反对解释。在前述法律解释的方法中,文义解释居于首要地位,也即,解释法律时首先要进行语义解释。“法学之终极目的,固在穷究法之目的,惟终不能离开法文字句,一旦离开法文字句,即无疑维持法律至尊严及其适用之安定性,故法律解释之第一步固系‘文义解释’,而其终也,亦不能超过其可能之文义”“故文义解释,在法解释上有其不可磨灭的一面,苟无视于法文之文理,非仅失去法之安定性而已,驯至将使法律成为有名无实……”但是我们不能因为文义解释的重要性而抹煞其他法律解释方法的作用和功能。法律解释方法彼此相互配合,共同处理法律适用过程中因法律表达的语言的开放性所带来的法律适用困境。“解释法律必须注意其社会性,亦即就具体事件阐释法律时,应顾及具体的妥当性,直视社会的实际需要,把握现时具有生命的社会诸事象,使不至架空,并为人所接受。”我们认为解释相关法律条款离不开对案件事实考虑,脱离了案件事实的法律解释是没有任何意义的。至于该办法的实施,如果有关大学在考虑该大学的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对该办法进行相关解释,那么该办法的预设的法律效果将会有可能实现。
二、行政法学院解释该办法是否具有合理性
该办法第1条规定“为鼓励行政法学专业研究生刻苦学习、努力钻研,根据《应松年行政法学奖学基金章程》,特制定本奖学金评选办法。”第6条规定“奖学金授予对象的范围为在教学科研单位正式注册的二年级与三年级行政法学专业研究生。”我们从前述的规定中只能推论出参加“应松年奖学金评选”的候选人应当是在教学科研单位正式注册的、优秀的行政法学专业二年级与三年级研究生,这里的研究生包括博士生和硕士生。但是,行政法学院实施该办法时公布的内容中有这样的规定,即“该奖旨在奖励全国范围内所有的宪法与行政法专业在读优秀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以推动学术发展,促进行政法学理论研究的繁荣。”我们从这里却发现行政法学院将该办法所规定的适用对象限定在“全国范围内所有的宪法与行政法专业在读优秀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经过比较,我们发现这两者之间的差异是明显的,即行政法学专业和宪法与行政法专业、教学单位正式注册的二年级与三年级研究生和所有在读研究生。那么,我们应该如何看待这些差异?行政法学院在实施该办法时所做的相关解释是否具有合理性?
总共8页
[1] 2
[3] [4] [5] [6] [7] [8]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