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问题初探/王敬文(3)
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7、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审批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8、征收补偿的实施
⑴补偿原则
①原用途补偿原则。《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②不使农民原有生活水平降低原则。《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依前述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③逐步提高补偿标准原则。《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⑵补偿内容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即征收土地补偿的内容分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三项补偿费用。
⑶补偿标准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即:
①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在《土地管理法》中确定了一个幅度;
②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③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亦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④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具体的补偿标准均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在湖南省,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政府统一规定,并将这两项费用合二为一。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执行市州制订并报省政府批准的补偿标准(湘政发[2009]43号)。
总共8页
[1] [2] 3
[4] [5] [6] [7] [8]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