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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问题初探/王敬文(4)
(4)补偿时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9、被征地农民集体及农民个人的权利义务
(1)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权。《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2)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权。《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3)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权。《湖南省征地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征地补偿安置费应在3个月内全额支付到位。对未按期全额支付到位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不得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
(4)履行及时领取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腾地的义务。《湖南省征地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征地补偿费用全额支付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拒不领取征地补偿费用、拒不腾地的,由市州、县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责令限期腾地;逾期不腾地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争议解决
目前,对征地补偿争议的解决,主要走的是行政途经。
(1)政府裁决。《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即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地市级、省级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征地是由省级政府批准的就由省级政府裁决,由国务院批准的就由国务院裁决。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本规定所称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相互之间发生的与其行政职权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的活动。”特定宗地征地补偿的具体标准,是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这种对特定宗地征地补偿具体标准争议的一方当事人是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另一方当事人是作出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这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而是一种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争议。所以,上述这种“裁决”不是《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中的行政裁决。是一种行政机关自己对自己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的自我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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