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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问题初探/王敬文(5)
(2)政府处理。《湖南省征地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引发争议的,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征地补偿标准争议,以及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即因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引发争议的,由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这里所指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可能是市州人民政府,也有可能是省级人民政府。
二、存在问题
(一)法律对公共利益的规定不明确
《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均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目的,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但何为“公共利益”,目前国家任何一部法律都未对此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如此一来,“公共利益目的”就成了孙吾空在番桃宴会上的大口袋,有了这个大口袋,什么目的只要往这口袋里一装,就成了“公共利益目的”。这就为政府滥用征收权大开了方便之门,征收土地的逻辑关系也颠倒了,不是“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所以要征收这块土地”,而是“因为征收了这块土地,所以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一些地方政府,为了片面追求经济发展,努力创建“政绩工程”,大量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建设“工业园区”,在园区内实行招商引资,创办各种工业企业,或从事商品房开发。这些行为是为了公共利益,还是为了商业利益呢?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既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也就谁也说不清楚了。尽管凭直觉认为不是公益目的,但凭直觉有用吗。
(二)征收土地的地价不公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地补偿费中主要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都是以该宗地征地前的年产值的标准进行计算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两项之和,最高不会超过该宗地年产值的三十倍。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的《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中,最高的长沙市区的耕地的最高补偿标准是每亩66000元。当政府通过征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后,政府再将其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给开发商时,其土地使用权价格的计算方式是,先进行地价评估,确定标底(或地价底价),然后通过市场竞价方式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如湖南某县2011年5月12日发布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显示,拍卖的土地面积为77.1亩,土地用途为商业用地和住宅用地,起拍价为每亩29.8万元,是湖南征地补偿最高标准的四倍多,其成交价不会少于起拍价。因国家向农民集体征收土地时的土地价格是按该宗土地征地前年产值的倍数计算并确定的,而开发商向国家购买土地使用权时的土地价格,是在政府确定底价的基础上,通过市场兑价方式确定的。这种因国家向农民集体征收土地的付出,与开发商向国家购买土地使用权的付出,所使用的标准和计算方式不一,导致了国家向农民集体征收土地的价格,与国家将土地转让给开发商的价格之间的差异极大,这是极不公平的。国家在将征来的土地再行转让时,将获得巨额利润。有些地方政府之所以如此热衷于征收土地大搞开发,其一是能“发展经济”,其二是能创建“政绩工程”,其三,也是最主要的,就是能获得巨额利润(也就是时下流行所说的“土地财政”),真可谓是一石三鸟。难道政府就不可以把这些巨额利润留给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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