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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隆人研究是人类的危险之途—一个律师对于国内某些不清醒观点的驳斥/张海(5)
克隆人出现后,克隆器官和克隆人会导致人体器官的犯罪交易大兴其道。将来任何一个人体器官,谁能够证明它不是从健康人身体上由犯罪手段得到的。毫无疑问,这会诱使杀人犯罪的增加。

对于支持克隆人的观点的谴责和驳斥
我国卫生部对克隆人所做出的表态:在任何情况、任何场合、任何条件下,都不赞扬、不允许、不支持、不接受生殖性克隆人的实验。这无疑是及其清醒和正确的立场。令人惊讶的是,有些学界名人竟说出与他们应有的理性不相称的话。清华大学的自动系的赵南元(教授)说:卫生部有没有决定科技政策的权利?他认为,卫生部的四不原则违反宪法四十七条,中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作为律师不仅为他的法律素养感到担忧,一切法律所赋予的自由都要先尊重他人的合法自由。当你所进行的科学研究到了以牺牲残害其他生命为代价的程度,这还是科学研究吗?

克隆人没有妨害任何人说法的荒谬
赵指出,克隆人与自然人没有什么关系,有人想要自己的孩子,又生不出来,克隆一个有什么不可以的,别人有什么理由反对呢。克隆人确实没有妨害任何人。
这位赵先生的没有妨害任何人的范围显然不够完整,妨害克隆人的生命健康难道不是最严重的妨害吗?当研究者的“产品”出现时,基于为委托人服务的合同关系,他的“产品”肯定要有质量。如果,克隆人的身体患有疾病,委托人说我不要,研究者怎么办?是取消“不合格产品”的生存,还是将他颐养天年。答案是令人悲观的,金钱社会的驱使恐怕只能让研究者选择前者或用于更可怕的目的。同时,许多在怀胎期出现的“不合格”克隆人,岂不都要扼杀。
我不相信研究克隆是为了满足无生育力人的愿望。因为,任何一个健康婴儿,经过后天的培养教育,都会成为有益于社会的人。收养儿童既奉献了爱心,有能够使自己的需要满足,为什么非要去克隆呢。追求与自己相似为目的想要孩子的人,有几个敢冒将来孩子夭折的风险去买一个克隆儿。有人说,科学会有一天研究出健康的克隆人。我想,这条撒满鲜血和堆满尸骨的研究之路本身就是一条罪恶之路,这条路存在着道德和法律上的双重顽疾,因此这种研究永远也不会有成功。
中国人类基因组织中心伦理委员会主席邱仁宗说:“如果孩子夭折了,父母很痛苦,用孩子的体细胞克隆一个完全是可以。”我想每一个有爱心的父母更不愿意看到克隆儿再度夭折吧,克隆儿与其说可以抚慰痛苦,还不如说又在埋伏下一个痛苦。
何作庥(中科院士 物理学家)说:“我坚决支持克隆人,你克隆一个何作庥来,也没有什么大问题。”何先生总是意气风发、气冲霄汉。由于立法一般是出现于纠纷和混乱出现之后,作为普通人对克隆人可以说“没有什么大问题”,但做为院士说话如此草率不禁令人遗憾。何先生说“也没有什么大问题”他有发言权吗?这令人怀疑。照此话理解何本人是完全同意对他进行克隆的。但就这句话的逻辑进行引申分析。其实即使何先生不同意克隆也无法诉诸法律进行救济。法律没有赋予公民自然人的基因如同著作权中复制权那样的权利,就是说允许他人复制或不允许他人复制,法律并未就此做出对基因来源者的保护规定。我国在基因方面尚无法律出台,因此如果有人使用了何先生的基因组复制出何先生之二,何先生只能望洋兴叹。从另一方面说,复制出何先生第二,那么,何先生第二应当是权利与损害的行使承受主体,而这个主体又是与自然人无二的,至于“有没有问题”,只有依赖于这个研究过程中出现的所有克隆人的真实意愿来表达,何先生是无权做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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