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事实证明许霆案是错案/肖佑良(3)
自动柜员机收到后台传递回来的同意支付指令后,这条指令启动了柜员机具有支付取款功能的机械传动部分,但是柜员机具体付款数额的多少,并不是由这条同意支付指令决定,而是由客户输入的金额字符串决定的(前面已有阐述)。
柜员机作为被动的执行者,决策机制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在是否支付的问题上,是由后台的同意支付指令决定的,体现了银行的意志,另一方面,在确定支付的具体数额问题上,又是由客户输入的金额字符串决定的。如果在程序上没有瑕疵,前后一致,柜员机执行支付指令是没有问题的,但是,一旦出现前述的程序瑕疵,后台取款交易数额与前台支付取款数额就会出现不一致,由于后台运行的取款程序,代表银行的意志,前台只是被动的执行者,自然要以后台的记录为准,后台交易成功数额体现了双方的共同意思。
许霆请求取款1000元,银行同意取款1元,取款交易1元是双方共同意思,属于合法有效的交易,可是柜员机执行时,本来只应支付1元却支付1000元,发生给付错误,多付了钱给许霆。类似的情形发生了171次,其中167次交易成功1元,4次交易成功2元。
综上所述,许霆的《账户流水清单》与柜员机《完整流水记录数据》证实了此案的全部案件事实:双方取款交易171次,合法有效交易额为175元,自动柜员机执行银行意志进行了171次支付,支付总额175000元,每次都发生给付错误,多余支付合计174825元。
许霆一案的全部案件事实浮出水面后,很容易得出结论,实际上,当许霆意外取得第一笔1000元钱后,很快就发现自己拿1元可交换银行1000元的事实,接下来许霆的行为在主客观上,都属于进行恶意交易而获得不当得利。那种认为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的观点,完全是主观归罪的结果。
五、许霆案的主要经验教训
1、有罪推定的思维根深蒂固,无罪推定的理念还很遥远。无庸讳言,许霆案将成为主观归罪的经典标本。
2、固执地认为银行是由人控制的,银行资金的经手人只能是自然人。实际上,现代银行业务是由电脑控制的,电脑代表银行,成为交易主体,能够处分银行资金。机器知道,就代表银行知道。现有刑法理论中与之相关内容,脱离实际,与客观事实不符。
3、认为自动柜员机出故障,不能代表银行的意志。本案中柜员机因故障发生给付错误时,在数额上不能代表银行的真实意志,但是,在决定是否支付取款的关键问题上,仍然是代表银行意志的,所以,总体上,故障情况下的取款行为,柜员机仍然代表银行意志。认为故障柜员机不能代表银行意志的观点,也与客观事实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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