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客观事实证明许霆案是错案/肖佑良(5)

现代银行已经完全不同了,但是随着网络的建立,现代银行都将存款、取款等银行业务交给电脑全权处理,已经没有任何一家银行是由人工直接办理存款、取款业务的。

现代银行都是前台与后台的组合。前台与后台是相对独立的,后台运行的是银行综合业务系统软件,体现银行的意志,是决策者,是大脑,后台通常是无人值守,独立运行;前台有两项功能,一是办理银行业务的信息采集者,只能向后台发出请求,不能发出指令,不能控制后台;二是前台发出的请求被后台接受后,完全被动地执行后台返回的指令。

大家可以看出,营业窗口的柜员只是一只人手,自动柜员机是一只机械手。窗口柜员已经变成了工具,与传统观念中工作人员是主体,电脑是工具完全不同。只是因为自动柜员机运营成本较高,所以银行还是以柜员为主,假如雇佣一个人的成本比一台自动柜员机的成本要高的话,我们就会发现,银行中都是自动柜员机了。无人银行在国外就已经出现,这个时候大家就不得不承认电脑代表银行,不得不承认电脑是交易主体,可以处分银行资金。

四、许霆案中银行方面隐瞒了部分案件事实:许霆第三次到自动柜员机上取款100次,每次都成功,当许霆取款到第171次时,成功取款2000元,然后许霆的取款行为就到此打住了。此时许霆的账户余额只有1.97元,已经到了极限,因为银行账户余额必须大于1元,小于1元的余额银行电脑不接受的,所以许霆第171次取款行为成功后,许霆就是再取也不可能取出钱的。

问题是,第三次许霆共取款成功100次,前96次每次取款1000元,后四次成功取款2000元,其中没有查询过余额的记录(在案证据是这样的),本人认为,许霆应该是取不出钱之后,才罢手的,也就是说许霆在第171次成功取款之后,应该还有至少一次取款交易不成功的记录。可是银行方面提供的自动柜员机流水记录上,并没有取款不成功的记录。许霆的账户流水记录上体现不出来,但自动柜员机的记录是一定存在记录的。这里我认为银行是刻意隐瞒后面不成功的取款交易行为,原因就是想掩盖这样一个事实:即使许霆想违背银行意志取得银行的钱,如果没有交易行为的话,许霆是取不到银行钱的。

交易行为是否存在,取决于许霆的账户流水记录,这个记录是由代表银行的电脑主机记录的。这个记录有171次,说明许霆的钱都是通过交易得来的,没有交易,许霆就休想取出款来。这个记录是书证,是客观证据,足以推翻许霆的行为是盗窃的定性。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