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事实证明许霆案是错案/肖佑良(6)
补记:前述论文在网上发表时,关于后记中的第四点内容,当时还只是推测,现已经在许霆案的重审判决书中找到郭安山的供述证明,许霆的确有第172次、173次、174次、175次取款交易不成功,取不出款后才罢手回去的。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就是上述有关案件事实部分,最清楚情况的是那位出现差错的程序员,我的论文内容应该由这位程序员来讲,就更有说服力,他是本案中最清楚柜员机发生差错原因的人,可惜没有这个人的陈述,不能不说是侦查阶段的一大缺憾。这位程序员的陈述、银行柜员机的后面取款不成功的记录及许霆应该有后面取款不成功的供述,这三个部分是阻止许霆案成为错案的刹车皮,可惜,都没有出现,结果,即使在全国人民强大的舆论的压力下,都没能阻止许霆案成为一起错案。
事实证明,许霆的取款过程与大家在柜员机上取款的过程,完全一样。也就是说,许霆取款时,对许霆的身份识别及银行同意取款的决策过程,完全一样。唯一不同的是,付款时,银行付给许霆的钱发生给付错误,多付了钱给许霆。还有就是研究发现,这次出现差错,是银行多付了钱,吃了亏,可是,同样可以发生银行少付款,多扣账的事实,即银行从客户账上多扣钱,少付款的事实,例如:客户取款1000元,银行扣账10000元,银行实际只付给客户1000元。《支付结算办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明确规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显然,许霆的行为无罪。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