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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抢注房地产项目案名为注册商标的法律分析/武志国(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1号) 第二条规定,“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第三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就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请求处理,又向人民法院提起侵犯商标专用权诉讼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5号)、《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6号)规定,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五、在先权利救济之诉或确认不侵权之诉的举证责任

作为在先权利人的项目公司为了维护自己的在先权利,必须提交足够的证据,证据的内容应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项目公司或开发企业简介资料
介绍企业的经营时间、现有规模、分支机构的分布情况,以及开发的商品房情况,这些证据可以用于认定在先权利的知名程度,证明该权利在被他人抢注前,企业对其投入了一定的广告或其他方式的宣传,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
2.房地产案名简介资料及项目的知名度资料
提供在先权利的样本及其说明,阐述其与已抢注商标的相似性,以证明抢先注册商标是否抄袭和复制在先权利。提供有关的证据,例如商品房的销售量、销售范围、商品房同行业的比较,名次,广告的费用,排名等等,争取获得“驰名商标”保护工作等。
3.房地产案名使用的证据资料
提供带在先权利标识的商品房的开发、销售方面的证据,以及广告、宣传、发送等凭证,用以证明在先权利的公开使用,在先权利人应当证明该在先权利是企业自己在先使用的;
4.抢注商标者的抄袭和复制、恶意和欺骗的证据资料
证明该注册商标抢注人是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违反诚实信用的原则,恶意抢先注册的。提供抢注商标者与商标在先使用人既往关系的证据,特别是能够证明抢注商标者知晓该商标已为对方在先使用并享有良好声誉的证据。
举证说明该在先权利的独创性,被抄袭和复制的证据。
6.其他有关证据资料
提供其他有利于在先权利人要求权利的证据。例如,商标抢注一方抢注其他企业的商标的行为,或以前的类似纠纷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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