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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公司投资合伙企业成为普通合伙人的风险与防范/陈召利(3)
但是,当法律允许公司投资合伙企业成为普通合伙人之后,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效果将大打折扣,公司无疑在合伙企业与投资者之间架起了一道防火墙,公司的投资者无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的投资者的法律风险将大大降低。
(二)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的劣势
1、双重风险
公司投资合伙企业成为普通合伙人,必然要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就意味着,公司成为普通合伙人后, 除自身的经营风险之外,还将承受合伙企业的经营风险。当合伙企业经营不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公司必须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合伙人之间的连带责任往往会使公司成为合伙企业债权人追索债务的首选目标,公司可能会因此承担难以意料的重大债务甚至有破产之虞,这对公司及其股东来说往往难以预测及控制。
2、双重纳税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而《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故上述居民企业不包括合伙企业。因此,公司直接投资于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的免税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公司直接投资于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并入企业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投资者从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综上,个人投资者通过公司投资合伙企业,会面临双重纳税。
三、公司投资合伙企业成为普通合伙人的风险防范
如前所述,公司投资合伙企业,尤其是成为普通合伙人,除自身的经营风险之外,还将承受合伙企业的经营风险,可能会对公司及股东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属于公司经营的重大事项,必须通过公司章程对公司投资合伙企业的行为予以规范。
(一)对公司投资合伙企业作出特别规定。
通过公司章程特别规定,公司对外投资合伙企业,尤其是成为普通合伙人,必须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会议,并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二)对公司向合伙企业委派代表的选任与职权作出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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