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十五载,一笑泯恩仇/钟建林(3)
双方的调解方案明显差距过大!法官遂宣布定期宣判,但同时还是建议双方休庭后继续在法官的主持下积极调解,争取在宣判前调解成功。
在此后的调解中,法官注意发挥李某某的代理律师的积极作用:先是建议张某某和李某某的代理律师直接接触,让律师充分感受张某某所受的委屈。从与张某某的面谈中,律师得知张某某能给付补偿金的上限也就只能是五千元。法官接着建议律师做李某某的工作,要李某某更多考虑十五年没有过户产权的买房人张某某的委屈感受,从而降低对补偿金数额的过高心理预期,并考虑补偿金数额不超过一万的调解方案。律师对此很是配合,积极做了李某某的思想开导工作,李某某接受了先积极配合过户房屋产权,后由张某某给付补偿金一万元的调解方案。在此情况下,法官趁热打铁建议张某某“风物长宜放眼量”,考虑一次性补偿李某某一万元的调解方案,前提当然是李某某先履行配合过户产权的义务。张某某再三斟酌后接受了法官的调解建议。
2011年6月2日,是双方来法院签署调解协议的日子。法官考虑到万一产权过户手续的办理还需要李某某的丈夫王某某配合签字,于是要求王某某也带着自己身份证来法院,以担保人的名义在调解协议上签名确认。有意思的是,王某某和李某某夫妇不但都来了,还抱着一个两岁多一点的小孙子。在大家的惊愕中,他们解释说是儿子儿媳白天工作忙不过来,自己老两口退休了,负责带孙子,由于今天两个人都要来法院,所以只好把小孙子也抱来了。原来如此!大家都不禁笑了。
由于此前的调解方案都已在电话中沟通好,以王某某和李某某夫妇先配合过户产权,后由张某某给付经济补偿金一万元为主要内容的调解协议的签署也就水到渠成了。
一起纠缠了张某某和李某某以及双方家庭长达十五年之久的房屋买卖纠纷终于调解解决。双方又都楼上楼下的,抬头不见低头见,邻里互助的美丽生活画卷必将徐徐展开……
【工作感言】
1、案件如能成功调解,那么在起草调解协议时,有必要充分考虑如何确保调解协议顺利履行,进而确保真正“案结事了”。本案中,为了避免在房产管理部门具体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可能发生的需要李某某的丈夫王某某到场配合签字的问题,法院要求王某某一同到场参加调解,以担保人的身份在调解协议上签名确认,这样就彻底消除了后患,避免产生新的争议,从而确保调解协议能顺利履行。
2、对于当事人委托了代理律师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情绪相当对立和激动,那么就可考虑充分发挥律师在促进当事人和解方面所能起到的积极作用。本案中,法官建议张某某与李某某的代理律师积极接触,坦陈心迹;建议律师也做李某某的思想开导工作,拉近当事人之间的心理距离。对于法官的建议,律师则给予了很好的配合,积极做了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工作。本案最终顺利调解结案,表明在有代理律师的案件审理中,充分发挥代理律师在促进当事人和解方面的积极作用,确实是一个有利于案件快速审理,有利于纠纷调解解决的不错的工作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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