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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超过诉讼时效债权的救济——如何提高司法公信力之我见(三)/余秀才(5)

“如果一部宪法的规定极为详尽具体而且不易得到修正,那么它在某些情形下就可能成为进步和改革的羁绊[7]”,法律的严肃性、稳定性决定了想通过立法来改变现状是极其缓慢的,而债权人所受的不公正、不正义的待遇却时刻存在并仍在继续,“自然法的大多数倡导者——其中有圣•托马斯•阿奎那、格老秀斯(Grotius)、普芬道夫(Pufendorf)、洛克(Locke)和霍布斯——都一致同意,在实在法严重违背正义(decency)的情形下,应当承认私人和司法人员有权利甚至有义务反对这一应受谴责的法律[8]。”笔者认为,此处的“实在法”应作广义理解,可理解为传统办案模式、判决方案。因此,当现行的审判模式已经成为一种正义的羁绊时,需要我们广大的法官勇敢地站出来,作为法官,有权利也有义务打破成见,推翻诉讼时效案件的传统审判模式,寻求更为正义的判决方案,从而将公正、正义落到实处。千里之行,始于足下,我们还等什么?除了能等到老百姓铺天盖地的骂声之外,又还能等到什么?

笔者希望籍此一孔之见能够为提高司法公信力作出些许贡献。


[1] 详见笔者的另一篇论文《论超过诉讼时效债权的再救济》,网址: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13271。
[2] 笔者已将该文发表在互联网上,网址: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13271,或者在网上输入论文题目百度一下亦可找到。
[3] 马俊驹、余延满著,《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10年9月第4版,第244页。
[4] [美]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修订版,第261页。
[5] [美]马丁•P•戈尔丁著,齐海滨译,《法律哲学》,三联书店出版,1987年11月第一版,第209页。
[6] [英]弗朗西斯•培根(Bacon.F),何新译:《培根人生论》,中国友谊出版公司,2001年8月第2版,第253页。
[7] [美]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修订版,第420页。
[8] 同上书,第39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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