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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造、倒卖变造的有价票证的行为是没有罪名的行为/张长海律师(5)
三、根据我国立法实践的发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86年3月18日关于《对于惩处倒卖车、船票的犯罪分子如何适用法律条款的问题的批复》,已经因其为类推的司法解释被废止。
(一)、我国79年《刑法》有关类推的法律规定的状况。
我国79年《刑法》,是在1979年7月1日由五届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并从198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这部《刑法》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在刑法分则部分只规定了103条。为了适应打击刑事犯罪的需要,这部《刑法》在第79条专门做了类推的法律规定,具体内容是:“本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可以比照本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但是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还于1980年1月14日发布《关于适用法律类推的案件报送核准问题的通知》,对有关具体程序和实体条件做了具体的规定。
在以后的类推执法、立法实践中,除了不断有基层法院上报类推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核准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实践中还产生了一种,通过对某一种新出现的或已经形成某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如何适用相近最相类似的刑法分则条文定罪判刑的类推司法解释,来达到类推执法、立法的目的类推执法、立法形式。
(二)、我国79年《刑法》体系对伪造、变造类犯罪补充立法的过程。
我国的79年《刑法》在刑法分则部分规定了103条的法律条文,其中对伪造、变造类犯罪的规定有五条。随着我国刑事法律立法建设的需要,我国《刑法》对伪造、变造类犯罪的规定逐渐增多。1982年8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经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同意,发布《关于变造国家货币按伪造国家货币治罪的函》,规定对变造国家货币构成犯罪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伪造国家货币罪处理。
1986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对于惩处倒卖车、船票的犯罪分子如何适用法律条款的问题的批复》,该批复第一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伪造车、船票,或者用涂改、挖补等方法变造车、船票构成犯罪的,同意适用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定为伪造车、船票罪,并应依照刑法规定的档次,根据犯罪情节分别处刑。”
1995年6月30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该决定对我国伪造、变造类犯罪的罪名有了增加,其中新增罪名两个,具体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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