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造、倒卖变造的有价票证的行为是没有罪名的行为/张长海律师(6)
1、第五条变造国家货币罪;
2、第十一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另外,该决定还规定了四种伪造、变造犯罪行为根据类推方法比照刑法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
1、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的,”按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处罚。
2、第十二条规定:“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按 “金融票据诈骗罪”处罚。
3、第十三条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按信用证诈骗罪处罚”。
4、第十四条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按信用卡诈骗罪处罚。
从以上过程可以看出,我国79年《刑法》体系对伪造、变造类犯罪的立法过程的特点是:
一是对伪造、变造两类犯罪行为有严格的区分;
二是补充伪造、变造类犯罪立法使用类推的方法多;使用直接立法确立的少。
比如说,变造国家货币罪就经历了一个先使用类推的司法解释,再由人大常委会立法的过程。
从数量上讲,补充伪造、变造类犯罪立法过程中使用类推的方法多达六个之多。
从1986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对于惩处倒卖车、船票的犯罪分子如何适用法律条款的问题的批复》的立法形式看,此批复也是使用了通过类推司法解释的方法来达到立法的目的。
(三)、在我国79年《刑法》体系有效期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对于惩处倒卖车、船票的犯罪分子如何适用法律条款的问题的批复》是正确的。
其根据就是我国79年《刑法》的第79条为类推专门做了的法律规定,就是:“本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可以比照本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但是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四)、我国97年《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和类推的废除。
我国97年《刑法》颁布实施后,刑法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修订后的刑法废除了类推,删除了79年《刑法》的第79条的规定。
1997年3月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汉斌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的说明》的报告中说:新刑法“进一步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取消类推规定。刑法原来基本上也是按照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制定的,当时考虑到刑法分则只有103条,可能有些犯罪行为必须追究,法律又没有明文规定,不得不又规定可以采用类推办法,规定对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比照刑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这次修订,刑法分则的条文从原来103条增加到345条,对各种犯罪进一步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事实上,刑法虽然规定了类推,实际办案中使用的很少。现在已有必要也有条件取消类推的规定。因此,草案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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