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造、倒卖变造的有价票证的行为是没有罪名的行为/张长海律师(7)
1997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不再核准类推案件的通知》,正式废止了类推。
1997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通知》的第五条规定:“修订的刑法实施后,对已明令废止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和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原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不再适用。但是如果修订的刑法有关条文实质内容没有变化的,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在没有新的司法解释前,可参照执行。其他对于与修订的刑法规定相抵触的司法解释,不再适用。”
(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对于惩处倒卖车、船票的犯罪分子如何适用法律条款的问题的批复》在97年《刑法》生效后,自动失效和废止。
其失效和废止的原因是:
一是该批复与修订的97年刑法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相抵触。具体说就是该批复规定的用涂改、挖补等方法变造车、船票构成犯罪的,是按照类推的方法适用最类似的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定为伪造车、船票罪,并进行刑法处罚的。这是该批复失效的最主要的原因。
二是该批复规定的三种犯罪行为所适用的原刑法条文均发生实质性变化。具体是:
1、该批复第1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用涂改、挖补等方法变造车、船票构成犯罪的” 犯罪行为,类推适用的79年刑法第124条的伪造车、船票罪的罪名,已在97年刑法里已修改为刑法第227条第1款的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的罪名;这个罪名在名称上已有了重大的变化,在适用范围上也有了新的扩大。
2、该批复第2条规定的“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船票,以及倒卖坐签、卧签号和已过期的车、船票,情节严重的” 犯罪行为,类推适用的79年刑法第117条的投机倒把罪。该罪名由于在97年刑法里已被取消,所以该犯罪行为在97年刑法里补充立法为刑法第227条第2款的倒卖车、船票罪。
3、该批复第3条规定的“霸占售票窗口,强行发放自制的编队序号,迫使旅客购买序号,寻衅滋事,殴打旅客,破坏公共秩序,使营业无法进行,情节恶劣的” 犯罪行为,类推适用的79年刑法第160条的流氓罪。该罪名由于在97年刑法里已被取消,该类犯罪行为在97年刑法里已纳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范围内惩处。
从以上对比可以看出,由于该批复在类推司法解释中所涉及的三种犯罪行为,以及所类推适用的79年刑法分则条文,在97年刑法里其有关条文实质内容均发生重大变化,所以就符合1997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通知》的第五条中规定的“不再适用”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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