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造、倒卖变造的有价票证的行为是没有罪名的行为/张长海律师(9)
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中的主要表现是:明确规定了什么行为是犯罪,有哪些行为是犯罪,刑罚的刑种、刑名和有关具体运用的原则,各种具体罪的构成要件及量刑幅度等,要求认定犯罪及处罚犯罪、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必须依照刑法规定办理。也就是说,什么行为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及处何种处罚,均须由法律明文规定,即所谓“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里的法律,指刑事法律,包括刑法典、单行刑事法规和民事、行政、经济法律中的刑法规范。所谓“明文规定”,是指法律对犯罪罪状和法定刑都做了明确规定。
实行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事立法健全的一个标志。它使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在定罪与量刑上都能依照刑法规定去办,使司法有了统一的标准,从而有利于公正裁判,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具有重大意义。
(二)、最后的意见。
综上所述:
1、由于我国《刑法》中对“伪造”一词采用的是狭义的概念,因此,采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条文,对涉嫌变造和倒卖伪造有价票证行为进行刑事处罚是错误的。
2、由于我国《刑法》中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和对类推和类推司法解释的废除,所以,在我国现行的《刑法》范围内是没有可适用的罪名。
3、由于涉嫌变造和倒卖变造有价票证的行为,在我国现行的《刑法》范围内又没有可适用的罪名。所以,根据刑法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的规定。目前在我国不断发生的有关涉嫌倒卖变造有价票证的行为依法不能进行任何刑事处罚,而只能做其他性质的处罚。
张长海律师供职于陕西力德事务所,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尚德路90号601-60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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