鸦片与吗啡的区别/张长海律师(5)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国家立法机关未能制定鸦片与吗啡的科学、法律认定区分界限标准以前,国内司法机关不宜以国内部分关于鸦片化学成分的资料或论文数据为准来认定鸦片与吗啡的界限标准。国内司法机关目前在认定鸦片与吗啡时,首先要考虑原始成份吗啡与纯化学成份吗啡在科学概念上的区别,要确定吗啡成份是以什么状态存在的;同时,既要考虑到多数国内犯罪分子所种植或贩运的一般鸦片所含吗啡含量的化学成分数据,也要考虑到少数国内犯罪分子所种植或贩运的少数鸦片所含吗啡含量较高的化学成分数据,同时还要考虑到国外产各种鸦片所含吗啡含量的化学成分数据,因为贩卖鸦片早已是“国际贸易”了。既要考虑到国内一般品种罂粟产鸦片所含的化学成分数据,也要考虑到国外特殊品种罂粟产鸦片所含的化学成分数据。同时,还要结合刑法的犯罪四个构成要件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证据上的主、客证据必须统一的规定,综合进行认定。否则,我们将无法面对复杂的毒品犯罪的现实情况,会在认定鸦片与吗啡区别的界限上,犯最基本的科学、法律概念混淆的错误,并影响对毒品犯罪案件案犯的公平、准确的定罪、量刑,影响执法的公正性。
张长海律师供职于陕西力德事务所,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尚德路90号601-603室
办公电话:029-87450930 87450919 邮编:710004 手机:13991998219
电子邮箱:Email:lead-zhangch@126.com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