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的本质及其要件/钊作俊(6)
* 作者简介:钊作俊(1966— ),男,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注释和参考文献:
[1] 赵秉志.刑法争议问题研究(下册)[M].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96.604.
[2] 赵秉志.刑法争议问题研究(下册)[M].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96.611—612.
[3] 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636.
[4] 中日公务员贿赂犯罪问题国际学术研讨会综述[J].法学研究,1994,(4).
[5] 高铭暄.新中国刑法学研究综述[M].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86.695.
[6] 蒋无清.利用第三人职务便利收受财物的行为定性问题探讨[J].人民检察,1989,(4).
[7] 高铭暄.中国刑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60.
[8] 周其华.严重经济犯罪与严重刑事犯罪的认定与处理[J].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41—42.
[9] 事前受贿罪是指将要充当公务员或仲裁人的人,在关于其将要担任的职务上,接受请托而要求、约定或收受贿赂的行为;事后受贿罪是指曾任公务员或仲裁人的人,于其任职时接受请托,关于职务上曾从事不正当的行为或不从事应当从事的行为,要求、约定或收受贿赂的行为。详请参见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783—784.
[10] 当然,从刑法完善的角度而言,对于事前或者事后接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由于其仍然背离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义务,仍应以受贿罪论处。不过,这已不属于“实然”而系属于“应然”的问题。
[11] 高铭暄.中国刑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9.604.
[12] 王作富,陈兴良.受贿罪若干要件之研讨[J].载杨敦先,等.廉政建设与刑法功能[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1.136.
[13] 一般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四种情况:其一,已经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但尚未实际进行;其二,正在实施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但尚未取得结果;其三,为他人谋取利益已经取得一定进展,但尚未完全实现;其四,为他人谋取利益,已经全部实现了他人的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不能仅限于为他人谋取到了利益,只要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即可。至于这种许诺是明示的还是暗示的,可以不问。详见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下编)[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1139—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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