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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杨新京(7)

* 作者:国家检察官学院副教授

参考文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1997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1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16日公布施行。
[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8届第81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25日公布施行。
[3] 高铭暄:《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第19页。
[5]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9届检察委员会第41次会议通过,1999年9月16日公布施行。
[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93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9届检察委员会第100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26日公布施行。
[6] “投寄虚假炭疽杆菌邮件 肖永灵受到法律制裁”,《人民日报》,2001年12月22日。
[7] 杨迎泽,郭立新:《刑法分则适用疑难问题解》,第128页,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1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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