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力救济存在之正当性及其法制化道路/洪劼(8)
2、制定详尽的行业守则,要特别强调行业的那些很容易触犯的法律法规,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相关教育。对于胆敢违纪者予以重处,吊销其执照,必要时移交司法机关。同时,在私力救济服务机构中由于当事人双方是利益关系,并且由于其存在的特殊性,合同的详尽便显得更为的重要,对于顾客有可能提出的无理请求要坚决的予以拒绝。否则由双方承担连带责任。
3、职能部门加强监管力度,私力救济部门也应当主动的与相关的职能部门多加联系,对于有不法行为的出现要毫不留情的坚决取缔,对于正当的私力救济服务也要予以保护和支持,由相关的职能部门保障其能够合法的合理的存在。
“由国家确立的实在法制度必然是不完整的,支离破碎的而且他的规则也充满着含义不清的现象” 笔者以为,身为法律的工作者,就是要将法律之中,或者在行的政策之中找寻这些模糊的甚至是不合理的部分加以整改,使之合理。私力救济作为是重要的救济形式为现代社会所需要,任何其他间接的借口都不可能抵挡其存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私力救济将向法制变革的方向变化,其将更能为民众所适用,其合理性也将成为共识。私力救济服务机构会像其他的服务机构一样成为人们所需要的常设机构之一。
南京财经大学法学031班
2031403227
洪 劼
参考文献:
(1)葛洪义;《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The Republic , transl . A . D.Lindsay ( Everyman’ s Library ed. ,1950) BkⅠ
(3)付子堂;《法律功能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4)西塞罗;《法律篇》,《西方法律思想史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5)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
(6)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
(7)李宜琛:《民法总则》,台湾正中书局。
(8)江平:“制定一部开放的民法典”,载《政治法论》2003年第一期。
(9)魏振瀛“论请求权的性质与体系——未来我国民法典中的请求权”,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民法商学》2004年第一期。
(10)[美] 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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