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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银行危机救助法律制度的缺陷和改进/魏敏(3)
(二)银行危机救助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1866年后,国外的银行危机仅引起英格兰银行贴现率和准备金的变化,而未引发英国系统性银行危机,这表明英格兰银行在化解银行危机方面日渐成熟。英格兰银行的成功使其他国家纷纷仿效,成立中央银行,从而在许多发达国家形成了有效的银行危机救助法律制度。这一时期,存款保险制度等现代银行安全网的基本内容均已经在不同发达国家全部或部分出现,在美国、日本,已经有专门的政府部门负责对银行进行监督管理。1913年12月23日美国国会通过《联邦储备法》,美国中央银行联邦储备系统成立,中央银行发行钞票,充当政府的财务代理人,掌握会员银行储备,拥有再贴现职能,最后贷款人制度初步形成。
1929—1932年,美国爆发金融危机,在此冲击下,西方各主要国家的银行体系又摇摇欲坠,最后贷款人制度并没有能够有效地阻止危机的爆发和蔓延。于是美国国会于1993年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和《国家住宅法》,随后设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联邦储蓄贷款保险公司,标志着现代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建立。30年代的银行法,确立了美国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扩大了联邦监管机构的权力。
这一时期存款保险制度、存款准备金制度、分业经营制度、银行进入与退出管制、银行最低资本要求等现代银行安全网的基本内容均己经在不同发达国家全部或部分出现,在美国、日本己经由专门的政府部门负责对银行进行监督管理。中央银行在继续促进银行安全的同时,更为重视运用货币政策保持宏观经济的稳健运行,从而从不成熟的最后贷款人变成成熟的最后贷款人。
(三)银行危机救助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个国家的银行危机救助法律制度是涉及多个团体职责和义务的制度系,其基本原则是:保护银行机构免受意外的无偿付力;限制银行故意的过度风险操作;防止和控制银行挤兑破坏;监测和处理无偿付能力银行;当无偿付力银行关闭后,处理损失。
1、成本最小化原则。银行危机救助法律制度的成本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救助引起的直接资源成本,包括救助机构实施救助过程中所耗费的资源;二是救助引起的间接损失。直接资源成本是指解决银行危机的费用。间接的效率损失是不易观察到的,它不表现在政府预算支出的增加上,也不表现为个人直接负担的成本的加大,但是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却由于这种救助的实施而降低了,同时救助有可能限制竞争的充分展开,救助使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作用不能发挥,金融资源得不到有效配制,从而降低效率。对健全的金融机构而言,救助往往是一种不公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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