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银行危机救助法律制度的缺陷和改进/魏敏(9)
2001年中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根据《金融服务协议的相关内容》,入世五年后我国将全面放开对外资银行的地域限制和业务限制,这足以对国内银行业形成巨大的冲击和挑战。美国次贷危机已经过去,但其对美国及全球金融市场的负面影响仍在扩散和深化,并导致了银行金融机构的倒闭事件不断涌现。这提醒我们,监管当局在迎接新的机遇和挑战的同时,需从中吸取教训,应加快建设我国的银行危机救助制度和接管制度,完善最后贷款人制度,建立健全存款保险制度,以维护我国的金融安全和金融稳定。
参考文献
[1]徐孟洲、郑人玮,我国银行危机救助法律制度的缺陷及其改进,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4(2),P76-77;
[2]马卫华:《WTO与中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研究》,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P123;
[3]李洛,银行危机救助法律制度研究,经营者管理,2010(23),P255;
[4]郭起莲,我国商业银行接管法律制度,江西财经大学,2006,10,P22-25;
[5]任斐,我国商业银行危机防范与救助法律制度研究,2008,P54,本文链接:http://d.g.wanfangdata.com.cn/Thesis_Y1659584.aspx;
[6]董正和,银行危机救助法律制度研究,2005,P21-24
[7]贾丹,我国银行体系脆弱性治理及银行危机防范策略,经济论坛,2010(7)p153;
[8]华国庆,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最后贷款人制度研究,金融危机与经济法原理,2010(1),p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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