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议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时效的起算标准/福建省福州市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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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议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时效的起算标准
作者:福建省福州市张涛 QQ在线咨询:175970250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前 言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据此,据此,只有出现“其权利被侵害”的情形的,才适用于仲裁时效。而这里的“权利被侵害”一般是指“直接侵害”,不包含“间接侵害”的情形。
一般而言,劳动者的权利包含“劳动权”、“劳动债权请求权(如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损害赔偿、福利待遇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在以第一条解释《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也是遵从上述范围的。
那么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施行后,劳动者的提起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应如何起算呢?本文将从笔者对于程序法规定起算点的立法本意围绕受案范围一一说明。
本文为一家之言,仅供参考。
正 文
根据《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的权利包括: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这些权利与用人单位或者国家对应的义务均构成债的客体,形成了以劳动者为债权人、用人单位或者国家为债务人的债的关系(有关债的定义详见《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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