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持有人对于承运人无单放货寻求司法救济可能遭遇的抗辩/陈笑凡(5)
凭证①。而因为各个环节的链接,重合与交叉使提单可能同时具有两种或良种以上的功能,从而同时体现多种法律关系,而从不同角度调整这些相应的法律关系的法律(包括不同国家的)之间无可避免存在着冲突,而对于某些特殊的法律事实是否可以免除承运人无单放货法律责任而产生争议可以说就是这种冲突的一种典型表现。但是笔者认为在具体的案件审理中避免对提单法律性质的简单定义,而代之以细分提单对于其所代表的不同法律关系来决定各自应适用的法律原则与法律条文,另一方面则需要坚持公平合理,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充分利用法力,以免因对具体法条的割裂理解而使提单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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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见郭瑜著:《提单法律制定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2-33页。
② 参见邢宝海著:《海商提单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98-101页。
① 参见向明华著:《提单纠纷择诉略探》,载《海商法研究》第四辑
② 参见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新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10页
①
参见张智勇著:《承运人在无单放货案中胜诉案例简析》,载《中国海商法协会通讯》2000年第3期,第49-53页
②
参见蓝敏生著:《无单放货给提单持有人设置的陷阱》,载《对外经贸实务》2002年第2期,第15-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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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汪杰著:《论提单在运输和流通环节中的不同功能及其区分的重要意义》,载《海商法研究》第四辑第34页-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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