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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素质是公民素质的基本组成部分/张方(2)
(三) 法律素质是现代法治社会公民的必备素质。
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一是依法治国要求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不懂法不知法,何以当家作主?二是扩大基层民主,让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法律知识贫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从何谈起?三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公民生产、生活、工作,处处遇法,事事有法,不具备法律素质,势必寸步难行。四是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宣部、司法部的“四五”普法规划中,明确要求“青少年学生要在法律素质的养成上下功夫。"今后,青少年应是“德、智、法”全面发展,才能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的需要。
(四)公民法律素质提高是应对入世的客观需要。
加入世贸组织充分展示了党和国家顺应经济全球化潮流、主动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的积极姿态。WTO规则作为一部庞大的“法典”,涉及我国经济、政治、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将产生深刻的影响。应对入世,信守入世承诺,我们要清理、修订和完善涉外经济法律法规,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快专门人才培养,加强政府部门内协调配合,有步骤地扩大服务业市场开放,深入开展多、双边经贸合作等。这一系列相应措施,无一不与各级领导干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乃至全民族法律素质的提高息息相关。例如,今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都要符合WTO规则,这就要求人大、政府相关人员熟悉WTO各项规则,领会和吃透精神。又例如,入世后要求增加立法透明度,要充分征求各方面特别是管理相对人的意见。若管理相对人对WTO规则和有关法律知识漠然不知,怎么能谈得上民主参与呢?
(五)法律素质已初步形成了独立的体系。
公民综合素质中法律素质能否“三分天下有其一”,尚存在着认识上的误区。误区之一,“法律素质只是思想道德素质的一部分。”江泽民同志和党中央多次指出,要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起来,既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又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从逻辑上看,道德和法律不是包含关系,而是并列关系。所以,把法律素质纳入思想道德素质之中是不妥当的,由此推论,把法制教育纳入道德教育也是有失偏颇的。误区之二,“法律素质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内容。”尽管法律素质的提法出现的时间并不长,也还可以斟酌。但是,有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江泽民关于民主法制建设论述为理论指导,有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的明确要求,有400多部法律、800多件行政法规以及数以万计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为基本内容,有全国30个省(市、区)、95%的市(地、州)、87%的县(区)、75%的基层单位都已开展了依法治理活动为实践舞台,提高公民法律素质已可谓:目标清晰、任务明确、内容丰富、要求实在。误区之三,“法律素质的提高缺乏可操作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伴随着法治进程,从刑法、刑诉法的宣传教育,到审判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的宣传教育,到对1982年宪法的宣传教育,无一不是对公民法律素质的启蒙。全民普法持续16年,更是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的浓墨重彩。如今,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始终起着率先垂范的作用;对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职业法律工作者都提出了必须有法律专业大专乃至本科学历的要求;对公务员则要求全面进行依法行政的培训;学校的法制教育也正朝着计划、师资、教材、课时“四落实”的方向推进,等等。这些,都为全面提高公民法律素质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也证明公民必须具备法律素质。上述误区的存在也是可以理解的。正如邓小平所说,“我们这个国家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缺乏社会主义的民主和社会主义的法制。”(《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348页)而社会主义法治真正推进的历史也只是20多年。对干部的要求是“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对学生的要求是“德、智、体”(把身体素质与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并列在一起是很可以再研究的)的全面发展……这些传统的提法束缚着人们前瞻性思维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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