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论基督教对西方婚姻制度的影响/陈淼(6)
当今的西方世界对于离婚的条件是相当宽松的,不过也深受基督教离婚观念的影响。例如,英国的离婚制度主要规定在1973年《婚姻诉讼法》(the Matrimonial Causes Act,MCA1973),该法对离婚理由的规定有5个,分别是:通奸且无法忍受、某些行为(这些行为导致对方无法与其生活)、遗弃、分居两年且同意、分居达五年之久。 可见,当今西方世界对于离婚的态度还是比较宽容的,首先只要双方同意即可离婚,而不问理由;其次,只要符合法定情形,也可以离婚。

四、基督教的婚姻观对性和生育制度的影响
基督教的婚姻观对性和生育制度也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因此本文继续对这两部分的内容进行一些阐述,以进一步发掘基督教的婚姻家庭观念。
(一)基督教对性观念的影响
性在基督教中被认为是生育的途径,并且性关系因该被局限在婚姻范围内,超越婚姻范围的性关系就是一种淫乱,是可耻的。不过事实上,这一理念对那些王公贵族的影响有限,因为欧洲中世纪的人们特别是在文艺复兴前后,人们以拥有情人为荣。
基督教中的性观念还表现在强烈地反对婚前性行为,基督教的经文如撒下十三12-15、箴五1-19、林前六13-20、弗五1-11都反对婚前性行为,认为婚前及婚外的性关系均属污秽、不洁、不该的罪;罗十三14、林前六13、加五16、西三17、提前四12、提后二22、雅一15、约壹二还特别指出,已婚、单身的男女在性关系方面都要小心谨慎,应保持纯真圣洁。这些经文都体现了基督教在性方面的保守。不过时至今日,社会生活的世俗化使人们的性观念也极为开放,“性解放”运动就是从西方世界中产生的。不过,基督教保守的性观念在今天还是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的。
(二)基督教对生育制度的影响
早期的基督教将生育视为婚姻的目的之一。禁欲主义者认为,既然原罪因性而产生,那么为减轻罪过,性欲就必须被生殖的目的所平衡,因此不以生殖为目的的婚内性行为是有罪的。况且孩子是上帝无价的赠予,不育是可怕的,避孕行为将使夫妻时时处于诱惑之中,而非处于婚姻的圣洁关系中。 因此,基督教在早期是反对节育的,这一观念在长时间内未受动摇,其背后的社会原因是欧洲曾经长期处于贫穷落后中,人口增长缓慢,社会的发展在客观上需要一定的人力资源。
这种反对节育的观念衍生了反对堕胎的观念和理论,因此有关堕胎的问题时至今日还是西方世界的敏感话题,甚至一些政界要人也不得不对这一问题发表看法。对于堕胎,早期基督教坚决反对。《十二使徒教导手册》宣称:“不要杀人,不要堕胎,不要杀婴。”圣奥古斯丁更把堕胎形容为“残忍的贪欲”。到了4世纪,禁止堕胎正式出现在教会法规中,世俗法也逐渐引入这条规定。 在当代,基督教仍然是反堕胎的,认为堕胎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甚至等同于一种杀人行为,但是与此同时,人们的权利观念也逐渐兴起,人们认为生育是自己的私事,别人无权干涉,因此堕胎在基督教世界里是存在的,不过当然没有中国那么普遍。


总共9页     [1]   [2]   [3]   [4]   [5]   6   [7]   [8]   [9]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