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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若干问题/王克先(4)
根据上述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五种。
2、交通事故认定方式
交通事故认定方式有两种:一是查明事实后,依据各方当事人有无违法行为及违法行为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和过错的严重程度,认定当事人的责任,这称为认定责任方式。二是由于事故发生后当事人逃逸、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等,导致事实无法查清,当事人有否违法行为及违法行为与事故之间有否因果关系无法确定的情况下,而依法作出的责任认定,这称为推定责任方式。
有人认为,认定责任和推定责任在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有不同的意义,即推定责任方式认定的责任在刑事诉讼中不产生必然的效力,应由法院根据事实确定。
六、交通事故认定的救济途径
(一)救济途径的演变。
交通事故认定书在交通事故案件中是非常重要的证据,直接关系到民事赔偿责任及刑事责任。因其性质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故其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也就是说,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有权申请行政复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将交通事故认定书仅仅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取消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关于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规定。
由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的重要性和不可诉性,2007年5月23日公安部出台的《服务群众十六项措施》第14条规定,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三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结束后,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果。《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则明确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复核程序,使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的人有了新的救济途径,对及时纠正存在错误的交通事故认定具有重要意义。这样,如果对于事故认定书中责任认定有异议有两种救济途径,一是复核;二是在刑事或民事诉讼中举证由法院来确定责任(本文不涉及诉讼)。
(二)复核的主要规定。
复核是指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要求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进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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