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若干问题/王克先(7)
占用权是与指交通参与者依照规定占用道路路面的权利。
占用权不是通行权而是阻塞通行的权利,包括停车、临时停放等,此外修建道路必需适当阻断交通占用道路,也是一种占用权。
有人把上路行驶权也作为路权的组成部分,认为上路行驶的车辆及其驾驶人,必须符合交通法规规定的条件,才有权上路行驶。如车辆必须领取号牌、驾驶机动车辆的人必须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等,这是上道路行驶的先决条件。笔者认为,车辆无牌或驾驶人无证上路行使,只要其遵守通行权的规定,对动态的交通秩序没有造成实际侵害,不能视其没有路权。
享有路权的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一般不承担责任或不承担主要责任。
八、交通事故认定应根据具体的法律条款。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原则性的规定不能用来认定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这是关于机动车驾驶人遵守道路交通法规的原则性要求。但实践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很多交通事故认定的法律依据仅仅是该条规定。如某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一款确定驾驶人承担事故责任的案件占41.3 %,成为使用频率最高的法律条款。类似于第22条第一款的规定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还有第38条规定,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42条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笔者认为,这些原则性的规定精神应当通过相关的具体条款体现,不能用来认定交通事故,否则不能体现行为人到底违反了什么规则。
(二)交通事故认定应依据具体的法律条款。
交通事故认定应依据具体的法律条款,也就是说要引用具体的法律条款,比如在一起交通事故中:
1、认定一辆轿车从加油站驶出横穿公路引起险情发生,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首先应当认定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4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规定。
2、认定与一辆大货车同方向左道上行驶的大型半挂货车因轿车横穿公路突然向右猛打方向进入右车道,直接引起险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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