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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若干问题/王克先(8)
首先应当认定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4条第二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的规定。
3、认定广告牌修理单位未经批准,未在施工现场设置的安全警示标志,修理工未戴安全帽、未穿反光背心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首先应当认定他们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1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以及第32条第二款,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的规定。
4、认定广告公司设置的广告牌与道路的距离只有5厘米,没有必要的安全距离,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首先应当认定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8条第二款,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的规定。
(三)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标准)是具体法律条款的细化。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第二款规定,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道路交通系统是交通参与者、车辆、道路以及交通环境组成的一个动态系统,相同结果的交通事故有其不同的原因,这使得全方位罗列事故原因,将事故责任完全法定是不可能的。
但是根据道路交通活动的特性,在一定范围内是能够实现责任法定的。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就在2005年9月1日公布了《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其中,在责任认定方面对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作出了简单明了、易于操作的规定:
第十三条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为全部责任。
(一)当事人驾驶车辆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红灯继续通行的;
……
(十一)车辆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
第十四条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另一方当事人无下列情形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为全部责任;双方当事人均有下列情形的,为同等责任:
(一)机动车追撞前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尾部的;
……
(四十)车辆未按照交通警察指挥通行的。
第十五条 在确定当事人责任时,优先适用本规定第十三条;不属于适用第十三条情形的,适用第十四条。
第十六条 双方当事人均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其中一方还有下列过错行为的,有下列过错行为方为主要责任,另一方为次要责任;双方当事人均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并均有下列过错行为的,双方为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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