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若干问题/王克先(9)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一方当事人有第十四条所列情形,另一方当事人只有前款所列过错行为的,有第十四条所列情形方为主要责任,另一方为次要责任。
第十七条 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参照本规定第十三条、十四条、十六条确定当事人责任。
九、几种具体交通事故认定的思路。
1、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认定。
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在实践中,确定其责任时,一般是在通常情况下应负责任的基础上加一档。如:两车相撞,双方对发生交通事故的作用基本相当,本应双方负同等责任,但因甲车的驾驶人无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就认定甲车驾驶人负事故主要责任。又如:一行人突然横穿公路,被机动车撞伤,本来行人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驾驶人驾驶证失效,即认定行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驾驶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这种做法似乎成了惯例,但显与交通事故认定原则相悖。无证驾驶属违法行为无疑,但无证驾驶并不必然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中的违法行为应当理解为驾驶人驾驶车辆中的违法行为,如:驾驶制动失灵的车辆,以致因制动不灵发生事故;不加注意撞上人行横道上的行人等等。不能扩大理解为无证驾驶等与事故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因此,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不应加重无证驾驶人员的责任。对无证驾驶的违法行为应按《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另行处罚。
2、影响交通行为的定责
在道路上堆放沙石、谷物、挖坑等影响交通引起交通事故发生,根据《民法通则》,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认定责任时往往未将行为人列入当事人认定其应负的责任。如:俞某驾驶车辆,途经一转弯地段,突然发现右边有一堆泥石,对面又有来车,无法避让,车辆撞上沙石后翻入路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俞某车速过快,措施不力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的理解只限于交通事故中受损的一方和相对方,如车与车、车与人、车与其他财物,而没有将引起交通事故的各种因素列入交通事故的原因。事实上《道路交通安全法》已将道路的管理纳入管理的范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当把违反道路管理引起交通事故的行为认定为违法行为,并根据该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和作用的大小,来确定其应负的责任。
3、意外事件引起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
根据《刑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意外事件是行为人免责的理由。但在交通事故认定中对此并未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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