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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从宽处罚量刑情节探析/王克先(11)
犯罪分子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1)办案机关仅掌握小部分犯罪事实,犯罪分子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的;(2)如实交代对于定案证据的收集有重要作用的。
⒔赃款赃物追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四、关于赃款赃物追缴等情形的处理。
贪污案件中赃款赃物全部或者大部分追缴的,一般应当考虑从轻处罚。
受贿案件中赃款赃物全部或者大部分追缴的,视具体情况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犯罪分子及其亲友主动退赃或者在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过程中积极配合的,在量刑时应当与办案机关查办案件过程中依职权追缴赃款赃物的有所区别。
职务犯罪案件立案后,犯罪分子及其亲友自行挽回的经济损失,司法机关或者犯罪分子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挽回的经济损失,或者因客观原因减少的经济损失,不予扣减,但可以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⒕老年人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1条规定,对于老年人犯罪,要充分考虑其犯罪的动机、目的、情节、后果以及悔罪表现等,并结合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⒖被动投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 第一条规定,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
六、集中体现从宽处罚量刑情节的二个司法解释。
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用了三个章节:三、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依法从“宽”的政策要求;四、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宽严“相济”的政策要求;五、完善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工作机制 ,从第14条到第41条,全面的规定了从宽处罚情节,有许多内容是以前从来没有过的。
⒉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了量刑步骤:(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即量刑情节起到调节基准刑的作用。并大量引入了包括从宽处罚量刑情节在内的酌定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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