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网站搜索引擎提供者著作权侵权风险的法律分析/郭宝明
网站搜索引擎提供者著作权侵权风险的法律分析

郭宝明


自从人类进入信息时代以来,日新月异的互联网技术极大地促进了网上用户数量的迅速增长。随之而来的就是网上信息量急剧地膨胀。对于每个计算机最终用户而言,其所需的信息可谓各不相同、各有侧重。那麽面对浩如烟海的网上信息,用户要想省时、简便、快速地查找出自己所需的信息,除了事先已经知道所需信息已所在的网站或网址,而直接键入外,另外重要地就是必须充分利用网烙中的查询工具。因为让用户记住其所需信息所在的所有网址,从而通过在地址栏上键入地址的方式去访问所需网站的做法,几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现实的。
在网络中的众多查询工具中,搜索引擎是一种新型的被众多网站所推崇的也深受广大网民喜爱的网络查询工具。其中既有门户网站。如新浪、搜狐等提供的搜索引擎,又有专业的搜索引擎网站。如Google等。从某种角度言,搜索引擎的出现确实使广大网民在繁杂的网络信息中能够方便、快捷的查找出自己所需要的信息。众所周知,网站访问量的增加,必然可以给网站所有者带来丰厚的利润。因此,随着广大网民用户对包含搜索引擎的网站的访问量的激增和人气的增长,于是基于有利可图的商业利益考虑,很多网站便向用户提供了种种便利的搜索引擎服务。然而孰不知这些服务却面临着潜在的著作权侵权风险。
一、 目前网站提供的搜索引擎的两种基本搜索模式
(一) 完全复制型。即将用户所需的信息完全拷贝到网站的服务器上,当用户利用搜索引擎查找到所需信息时,可以任意下载。
这种搜索引擎模式按信息提供来源又分为两种:第一种是网站本身即信息来源的提供者,即通常所讲的ICP(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第二种是网站本身非信息来源的提供者,其所存储的信息是从其他网站复制、转载而来的,即网站的网页存档服务。而第二种网页存档服务,下文将重点阐述。
(二) 临时链接型。即网站中搜索引擎提供者在其服务器上并不生成作品的复制件,也不是作品的直接上传者,只是在本网站(搜索引擎所在网站)与作品所在网站建立了某种链接服务。
通过以上对比,不难看出完全复制型的第一种方式,对于网站上传到互联网中的作品这一行为无非存在两种结果。其一,如果网站所有者征得了著作权人许可同意,则不构成侵权。反之,网站则明显存在着著作权的侵权风险。对于完全复制型的第二种方式,网站转载、复制、摘编作品,依照法律规定(1(,只要未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并且向著作权人支付了一定的报酬后,显然就不存在侵权。而对于较为复杂的网页存档、临时链接等搜索模式,则需要从技术层面上考虑,通过对其运作方式等问题的分析,来具体研究其存在的著作权侵权风险。


总共5页     1   [2]   [3]   [4]   [5]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