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世后我国的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保护初探/郭宝明(10)
1、明确将原产地名称纳入原产地证明商标保护
原产地名称是表明某种特定的商品。具有特定的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的重要标志。在国际货物贸易中,标有原产地名称的货物。不仅仅只是起到标示货物来源的作用,更重要地是它标示着这种货物恒定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我国新《商标法》第3条第3款规定:“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很显然证明商标具有证明、担保其所指的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的作用,与原产地名称的作用相同。因此,将原产地名称纳入原产地证明商标保护是最好的选择。
有人曾提出也可以将原产地名称申请集体商标注册。提出的理由是:新商标法第10条中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但笔者不甚同意。因为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最大的不同是:商标法规定的不得以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等特点的文字、图形作为商标的禁止性条款适用于集体商标,但对证明商标却没有效力相反恰恰是证明商标的必要构成要件。也是证明商标的作用所在。(11(而原产地名称的构成,一般都是:地理名称+商品名称。如:道口烧鸡、北京烤鸭等等。因此,如果将原产地名称纳入集体商标保护中,必将失去原产地名称组成这一特点(“地理名称+商品名称”),否则又为商标法所禁止。况且将原产地名称纳入证明商标,给予法律保护。还可以充分起到强调原产地产品行业协会对该产品的特定品质,具有监测和监督能力的作用。并且将原产地名称纳入证明商标保护,也并不排除那些在原产地地域范围内,提供了符合特定条件的产品的企业,使用该原产地证明商标。我国将原产地名称纳入证明商标保护,既出于国家利益,并充分考虑到我国关于原产地保护的现状,又符合国际惯例。(因为与我国有主要贸易关系的大多数国家均采用商标保护原产地名称的模式)同时,这样做还有利于通过世界知识产权国际局将原产地名称进行国际注册。因此,这种将原产地名称纳入商标法保护的模式,不失为一条快速、简便、省钱的途径。
2、法律发规的层面上考虑,便于两者之间的衔接
我国原《商标法实施细则》第6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受法律的保护。”据此规定1994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发布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第2条规定:“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用以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新修改的《商标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识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通过新旧法律、法规的对比,可以看出,无论新法还是旧规,都明确将原产地名称纳入了证明商标的保护范围。此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负责人曾介绍,早在1993年国家人大常委会酝酿第一次修改商标法时,就曾考虑过将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注册和管理写入《商标法》,并将原产地名称纳入证明商标保护。只是当时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经过仔细地研究认为,当时的条件不够成熟,宜先以法规、规章形式规定,待取得经验、条件成熟后再上升为法律。(12(这样,便有了前面提到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第6条和国家工商局于1994年12月30日公布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而且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已于1995年开始受理原产地名称的证明商标注册申请。截止到2001年底,已核准注册了原产地证明商标47件。因此,坚持将原产地名称纳入商标法模式进行保护,既便于新旧法律的衔接,又可以减少不必要的立法成本。同时,又能达到同样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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