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世后我国的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保护初探/郭宝明(12)
5、坚持在同一原产地名称下,众多企业再申请、注册各自的商标
这一方面,可以使企业受重的法律保护;另一方面,也可以杜绝不必要的商标权与原产地名称间的权利冲突。 并且各个企业还能通过自身申请、注册的商标创建自己的名牌。
司法实践中,国家在对一批生产原料或轻工类制成品的具有原产地名称的企业进行原产地名称保护时,常常会将该原产地产品的一系列商标,都纳入原产地名称保护之列,而该原产地产品的一系列商标,或者分属于不同企业,或者所标识的商品质量参差不齐。而全部将其不加筛选,一律都纳入原产地名称保护之列。不但会对原产地名称的整体名誉带来损害,而且还会对同属于一原产地名称保护之内的生产高质量产品的企业造成损害。因为不分好坏将质量恶劣的生产企业纳入原产地名称保护之列,会使其堂而皇之地在相同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多为生产高质量产品的企业)相同的原产地名称,从而不正当地分割、占有了他人合法的无形资产,侵犯了他人合法注册的商标专用权,给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因此,必须坚持在同一原产地名称下,各个不同的企业申请、注册各自的商标,防止在相同原产地域范围内的一些企业,打着“原产地名称”的旗帜,而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之实。申请、注册各自的商标,可以使消费者在认可同一原产地名称的情况下,接着在“认牌购物”,杜绝一些投机企业企图借助原产地名称,混淆、欺骗消费者的现象的发生。此外,各个企业还能通过自身申请、注册的商标,再加上自身的辛勤劳动和智慧,闯建自身的品牌商标,即:名牌。这样可以使自身所生产的原产地商品受双重的法律保护。同时也可以避免因为原产地一家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存在这质量问题,而“连累”、损害其他家同一原产地名称下的企业的信誉和效益。同时市场经济在一定程度上,又是品牌经济。“谁拥有品牌,谁就拥有更为广阔的市场”,这早以成为不争的事实。目前很多企业都在忙于规划自身的品牌战略,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原产地企业当然也不能落后。况且将自身在原产地名称保护下的产品,再创建其特有的的名牌,通常即驰名商标。一方面有利于企业全方位的保护自身所有的知识产权,使企业在日益残酷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同时另一方面也更加有利于企业自身的可持续性发展。
(三)在原产地名称保护上,建议我国可采取的具体措施
有了较为可行的原产地名称保护模式后,采取何种具体措施,保护原产地名称便成为了我国面临的又一重要问题。现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和国外对原产地名称保护的具体措施,提出下列建议:
总共15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