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世后我国的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保护初探/郭宝明(13)
1、与主要贸易国家,签订相关的原产地名称保护的双边协定
众所周知,对原产地名称给予保护的各个国际公约,只是对原产地名称保护给予一般性原则,或者其要求保护的水平,超出了我国现有的国情,或者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我们不妨可以借鉴许多国家以双边贸易协定的形式,对原产地名称给予相互具体保护的作法。比如:日本与美国1953年签订的《贸易航海协定》规定,对于假冒原产地名称的行为,不仅进口时可以禁止出口时也可以禁止。(16(我国可以参照他国贸易成功的经验,和与我国贸易往来频繁的主要国家,签订原产地名称保护的双边协定,从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2、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对标识原产地名称的商品质量进行有效的监督
入世后,中国政府应按照规则的要求,将原有的过于宽泛的行政管辖范围,给予必要的缩小,并且政府的日常行政行为也将日益规范化、制度化。在原产地名称保护上,这就要求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一方面,行业协会可以作为原产地名称的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商标,从而保护原产地名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可以替代原有的行政管理机关,充分行使监督商品质量的职能。原产地名称保护作为一个开放的体系,应该采取、引进“优胜劣汰”的机制。即:不合格的企业随时都会被抛弃到原产地名称保护之外。这样,既可以保护生产高质量产品的企业的合法权益,使其免受不合格企业的损害,同时又可以充分鼓励原产地名称下的各个企业自我严把产品质量关,并加强自身的监督与控制。同时这样做,还有利于保护我国的民族精品。(因为已在国际上认可的原产地名称,在中国大多都有了几百年的历史,甚至上千年的历史,并且都已经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文化特性。)
行业协会与过去的行政机关管理原产地名称不同。(政府的单一部门面对众多的原产地产品,一方面难以应瑕,一方面由于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所以工作起来费时费力,而且不一定能够做得很好。)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这样做一方面是因为行业协会中的工作人员,大多是本行业出身,甚至是本行业的专家,对本行业的业务比较熟悉,具有与本行业相对应的专业知识;另一方面,他们的工作业绩也与他们的收益相连,从而可以使他们严把授予“原产地名称”的关口。因为管理学上曾经说过这样一句话:“要给予一个人以最大的激励,就要让他觉得他所做的每一件事都是在为了他自己。”(17(中国现有很多的行业协会,但仍只是政府的“附庸“,并未真正独立起来,发挥自身的作用。我们应充分认识到加强原产地名称保护的主力军是各行各业的行业协会,只有充分发挥它们的作用,才能从根本上,加强我国的原产地名称保护。纵观国外,在很多情况下,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工作的多是本行业的行业协会。以上只是谈到了行业协会的国内作用。此外,行业协会对外也可代表本行业的众多企业在国际贸易争端中,维护本行业的众多企业的合法权益。而在当前国际贸易战风起云涌的形势下,国内企业的产品在国际市场濒临遭受反倾销由于行业协会角色定位不准 ,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致使单个企业无法与同行协同作战与国外企业打一场稳操胜券的反倾销官司。入世后的中国更应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例如:前不久发生的”温州打火机事件“温州打火机协会就充发挥了它们的作用。(18(这也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最好例子。由此可以看出入世后我国各行各业都应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对企业的保护作用。而在原产地名称保护上尤其要加强行业协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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