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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唐峰(5)
(3) 法院的法律效力
 
1、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这在台湾仲裁理论中称为摲了呖贡鐢,即当事人违反仲裁契约而向普通法院起诉者,法院依相对人之抗辩而驳回其诉或停止诉讼程序。③我国民事诉讼法解决涉外经济贸易争议案件的原则是摬蒙笤褚粩或者是摶虿没蛏髷。如选择了仲裁即排除了法院管辖。关于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管辖权的效力为大数国家所承认。但是亦有少数国家规定:仲裁协议不能完全排除法院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或者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时可向法院提起上诉。那么,在裁决被撤销或被拒绝执行的情况下原有的仲裁协议是否还有效,法院能否取得管辖权呢?有观点认为,尽管裁决被撤销或不予执行,但原仲裁协议仍是有效的,当事人仍然不能选择诉讼的方式,而只能依原来约定的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笔者对此不敢苟同,虽然比利时、德国、法国、英国、瑞士等国的确要求当事人重新开始仲裁程序。事实上。裁决被撤销,往往意味着仲裁庭有一定的失误,至少是仲裁庭未能妥善地行使当事人委托给他的仲裁权,如果让争议受制于相同的仲裁协议,则会挫伤当事人对仲裁员或仲裁机构的信任。对于因仲裁协议不存在、无效、失效或不可执行,争议事项没有可仲裁性等原因撤销或拒绝执行裁决的,除争议事项没有可仲裁性外,当事人如确有仲裁意愿,只能重新签订仲裁协议。相反,在荷兰、瑞典、奥地利、我国及我国台湾等地,仲裁裁决被撤销或被拒绝执行,当事人如不能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只能向法院起诉。
2、另一方面,仲裁协议对法院的制约力还表现在,对仲裁机构基于有效仲裁协议所作出的有效裁决,法院负有执行职责。这体现了法院对仲裁的支持。
3、保全程序之适用,仲裁契约有效成立后,如果遇有应提付仲裁之事项发生,固应依仲裁协议提付仲裁,但是,在提付仲裁前,一方当事人有可能趁机隐匿或消耗其资产,如为低价出卖或无偿赠与。以至于执行仲裁裁决时,无财产可供清偿,所以如若法院保全程序在提付仲裁前或仲裁程序进行中亦可执行则就可避免此问题。因而撆卸锨氨H绦蛑б嬗衅湔铰陨现匾詳(The
availability of pre-award attachment is of strategic importance
)。国际性仲裁机构的规则大多授权仲裁法庭得裁定中间性或暂时性判断,但并无执行权。④对于仲裁庭所作出的保全仲裁标的的中间判断,法院是否愿干预国际仲裁程序而协助执行该判断,各国有所不同,英法均采肯定态度,美国则持否定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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