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古代民间调解制度看《人民调解法》/石磊(5)
(二)明确规定了当事人自愿平等、不违法、尊重当事人权利的原则。古代发生纠纷后的调解,主要依据伦理道德、民间习俗及族长意志,主要依靠族长、长者的威望,更多的是一种教化型的调解,但是由于时代的变迁,人际关系的改变,于是有增加合法性原则等现代法治原则的必要性。《人民调解法》在这方面就规定了四项原则,1、自愿平等原则。这是尊重人权的体现,这一原则的确立,有利于保障定纷止争的效率,有利于矛盾纠纷的调解和社会的安定团结;2、不违法原则。人民调解必须坚持依法调解和依社会公德调解,这是公正解决矛盾纠纷的基础;3、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人民调解组织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4、调解优先的原则,积极运用人民调解促成案结事了,这是充分肯定人民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良好效果。所以,法律对人民调解的严格规定体现了法律的人民性,也使得人民调解制度有坚实可靠的法律地位,保证了人民调解制度的群众基础和法律基础。也是对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有益补充。
(三)科学的规范和完善了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调解主体、调解程序等方面的制度。人民调解法对于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人民调解员的选任、调解程序等诸多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比之古代调解制度更加科学、严密,调解组织更加规范、稳定,如元代法律只是规定村社的社长具有调解的职能。《至元条格》规定,“诸论诉婚姻、家财、田宅、债负,若不系违法重事,并听社长以理谕解,免使妨废农务,烦扰官司。”可以看出《人民调解法》如此详细科学的规定是在对古代民间调解制度在严密性、科学性上的新发展。
五、结语
调解制度作为解决中国社会矛盾和治理方式的一个重要机制,已被实践证明是有效解决民间纠纷的途径之一。回首中国古代民间调解制度的走过的漫长历程,再看今日法治中国下的《人民调解法》。我们可以发现,《人民调解法》与古代民间调解制度是一脉相承的,是对古代民间调解制度的继承和发展。古代民间调解制度在经过两千多年的不断发展,充分契合了中华民族“以和为贵”的传统道德,在充分汲取了传统文化和现代法治的丰富营养后,最终浇筑出《人民调解法》这朵绮丽之花,《人民调解法》必将对规范今后的人民调解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产生重大和深远的影响。
参考文献:
[1] 论语.颜渊.
[2] 张晋藩.中国古代民事诉讼制度通论.法制与社会发展,19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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