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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视野中的西部大开发刍论/王保信(7)
3、对西部国有未利用荒地逐步建立特殊的物权制度。在西部开发中,对于数量巨大的未利用荒滩、荒漠、荒山、荒沟和草场,可以考虑在维护宪法和法律确立的土地公有制的前提下,建立特殊的物权制度。鉴于荒地开发投入大、周期长、见效慢,为了增强开发者对西部土地和生态建设持续投入的信心和决心,使开发者获得经济效益,国家获得生态效益,可以考虑,对于在荒地上进行的生态建设或符合生态效益的农业开发,允许开发者拥有比现行法律和政策更多、更长期的土地占有、使用和转让权以及林草和收益所有权。此外,可建立一种允许开发者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权期满后“自动顺延”的制度,即承包期满后如果没有法律规定的终止承包的情形,则可以自动延长一个承包期。


参考文献:
[1] 田文英、王军:论西部经济开发中的依法行政 现代法学2000年12月 第8页
[2] 巩富文:尽快制定《西部开发法》 光明日报2001年10月5日
[3] 蒋安:西部大开发:平衡协调论的一次伟大尝试 人大报刊复印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2年1月
[4] 西部大开发:选择何种“开发摸式”?-中心主任杨开忠教授答记者 北京大学中国区域经济研究中心网站 2002年9月23日
[5] 李昌麒:西部大开发与重庆法治建设 现代法学2000年第2期,第5页
[6] 张谦:法治才能确保西部大开发五大战略重点的落实 现代法学2001年5月,第3页



作者简介:王保信(1977—),男,广东揭阳人,西南政法大学2001级经济法硕士研究生。
联系地址:重庆市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邮 编:40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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