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龙园玲(10)
(六)弱化缓刑适用中法官自由裁量权
缓刑适用中法官自由裁量权滥用的防止办法有:
1、推行阳光审判,构建旨在约束法官自由裁量行为的监督机制。
阳光审判一方面是强调庭审的公开性,另一方面应特别强调判决书的说理性。通过判决书的详细说明和充分论证,将缓刑适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揭示出来。一份说理性很强的判决书会使当事人及关注本案结果的人们明确缓刑适用的运作过程和根据,从而能够有效地杜绝和减少因暗箱操作所导致的缓刑适用不当的问题,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符合公开、公正和公平的要求。阳光审判的外围应该是监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尽管缓刑适用不当也是启动再审程序的法定理由,但在实践中,因缓刑适用不当而启动再审程序的案件微乎其微,再审程序的纠错功能在缓刑适用上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完善缓刑适用申诉(抗诉)制度的主要构想应该是,只要申诉人(抗诉人)有新的证据或充足的理由认为被告人适用缓刑确有错误时,都必须启动再审程序,相关法官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应该加强法官理论和法官的职业道德培养以及加强法官的保障。[6]
由于法官在的理论、认知上存在差距,不具备审判专业知识的干部仍肩负重要审判任务,审判始终围绕地方局部利益而开展,审判学术研究严重滞后或流于形式。在刑事审判领域,许多法官是部队转业干部,对缓刑适用之类的法律钻研不够,必然导致理解和适用上的不准确。所以应加强法官在法学理论方面的培训,特别是在缓刑适用方面的理论研究。还必须有高尚的道德思想和德行素质做保障。法官如果没有高尚的职业道德,不具备秉公执法的思想,在司法活动中不能做到依法办案,不能视公正如生命,不可能实施好法律、执行好法律。
法官要行使好自由裁量权,仅精通业务还不够,还必须有高尚的道德思想和德行素质做保障。法官如果没有高尚的职业道德,不具备秉公执法的思想,在司法活动中不能做到依法办案,不能视公正如生命,不可能实施好法律、执行好法律。法官要行使好自由裁量权,必须要有公正办案的良好思想,养成不畏权势,不徇私枉法,不为利益所倾的优良品德。所以应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和政治业务学习。
切实为法官创造一种正确行使审判权力的社会环境,应尽快解决的是法院科学设置和法官管理监督问题。体制上的矛盾导致了法官生存环境的恶化,在法官基本生存权都得不到保障的前提下,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显得“苍白而无助”。法官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同时,却为自身权益被侵害而黯然神伤。因此,有的法官会在适用法官自由裁量权时贪污贿赂,唯利判缓,所以应改善法官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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