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龙园玲(11)
结 语
缓刑执行制度在实践中对教育改造罪犯,使之改过自新,预防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的重大作用却是不能替代的。作为法官只有准确把握缓刑适用的条件,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才能达到刑法赋予缓刑的真正目的。总而言之,对现行缓刑制度进行改革与完善,设置专门的监督考察机构,配备专职缓刑考察官,建立健全的缓刑考察规章制度,规范缓刑考察处理程序,将能充分体现缓刑制度的功能,避免弊端,更好地发挥缓刑的真实效用。
参考文献:
[1]张文学、李艳明、吕广伦、蒋历,中国缓刑制度理论与实务,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年版,第61页。
[2]参见左贤卫,缓刑制度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2期,第221-249页。
[3]参见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北京大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第10期,第300页。
[4]参见朱润发,缓刑犯考察监督有待完善,法制日报。
[5]参见刘琦,论我国缓刑制度的缺陷以及完善,中国期刊网,2007年9月第22卷第3期。
[6]参见王建军,我国缓刑制度的综合治理 ,见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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