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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龙园玲(3)


  3、缓刑适用只有法官裁量权而没有检察官裁量权(求刑权)、没有社会(或群众)的参与权。从实践情况看,目前对犯罪分子适用缓刑,主要限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起作用。例如,刑法上规定对缓刑适用的条件之一是“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这主要就是法官依据自己的自由裁量权作出判断。换言之,是否适用缓刑是基于法官的主观性判断。而在检察机关方面,当前,检察机关比较关注的是自己提起公诉的案件是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有罪判决,是否对被告人判处了实刑,而几乎没有在提起公诉的同时要求对被告人宣告缓刑,并且也极少就人民法院对某个案件的判缓刑发表不同意见。


  4、缓刑考验期间的监管措施不力。缓刑不等于无罪释放,适用缓刑必须有相应的监管措施,如果监管得不到落实,适用缓刑就等于是一句空话,就不利于促进罪犯改造,不仅如此,还有可能给社会带来危害。
  二、目前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情况


  (一)一般情况下缓刑的适用


  我国的刑法中的缓刑,是指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限内,如果不再犯新罪,未被发现漏罪,也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宣告缓刑必须以判处刑罚为前提,缓刑不能脱离原判刑罚的基础而独立存在。缓刑制度的基本特点是判处刑罚,同时宣告暂缓执行,但在一定期限内又保持着执行原判刑罚的可能性。


  我国刑法第72条至77条6个条款是从以下五个方面对缓刑制度作出规定的:


  1、我国缓刑适用的条件


  我国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含有以下三方面内容。


  (1)必须是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这里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宣告刑,而不是法定刑。[1]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这是适用缓刑的最重要的条件。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这是因为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之嫌,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因此,累犯不适用缓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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