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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龙园玲(4)


  适用缓刑必须同时具备上述3个条件,缺一不可。


  2、我国缓刑的考验期限


  我国刑法第73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期限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缓刑的考验期可以长于或等于原判刑期,但是不能短于原判刑期,而且缓刑考验期的长短要有极限。同时,刑法第73条3款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以缓刑考验期限的计算,是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开始计算。[3]


  3、缓刑犯的行为规则


  根据刑法第75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这些规定,既是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间应当遵循的行为规则,又是缓刑考察机关对缓刑犯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律依据。[3]


  4、缓刑考验期间的考察


  《刑法》第76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缓刑考察的内容,就是考察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是否具有刑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即是否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以及是否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如果没有上述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5、缓刑的撤销


  我国刑法第77条规定了撤销缓刑的法定情形,即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缓刑[3]:


  (1)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都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如果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而在考验期满后才被发现,只要未超过追诉期限,仍应撤销缓刑,按数罪并罚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


  (2)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被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漏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新发现的漏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3)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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