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农村基层组织成员职务犯罪法律适用争议及界定/马治中(5)
至于村级经营活动,即村基层组织人员在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的经营性活动,在此范围内利用职务进行犯罪,成立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三、关于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的建议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已经有了长足发展,城市化步伐也日益加快。但目前我国无论从经济结构、人口结构看,都属于一个农业大国。加强农村基层廉政建设,对实现我国农业现代化、维护农村长期繁荣稳定,具有巨大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战略意义。因此,加大对村基层组织成员职务犯罪侦办力度,是一项任重道远的任务。但相关立法的局限性和漏洞,已经给司法实践造成了巨大的障碍,因此,我们建议:
1. 通过立法解释,明确村基层组织成员的概念和范围,如前所述,我们认为可以定义为:由村民选举产生或者受上级指派,在农村村委会从事管理职责的人员,村党支部中从事管理职责的成员,以农村基层组织成员论。其范围具体包括:由村民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村委会委员、村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
2. 通过立法解释,明确农村基层组织成员"从事公务"的定义、范围。我们认为,村基层组织成员从事公务,就是村基层组织成员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界定行为是否是公务标准,有两个要件:第一,必须属于协助人民政府行使的管理工作,而不是村委会的自治事务;第二,该事务必须属于我国行政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属政府部门行使的管理行为。
注释与参考文献:
1、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九届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2、高铭暄、王作富主编《新中国刑法的理论与实践》,河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3、孙谦:《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4、陈兴良:《刑法疏议》,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5、陈兴良:《刑事法判解》(第一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6、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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