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离不开行政法/马怀德(7)
当然我们并不是主张取消行政机关的所有处罚权,而是希望将涉及公民法人重大权益的行政处罚行为转化为行政刑罚,交由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这需要制定一部崭新的行政处罚法及修改现行法律法规才能实现。
(三)完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
行政诉讼法通过后,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6条的规定,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已初步形成。其基本框架是以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可以自行强制执行为例外。实际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现行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力度尚不够,行政侵权现象也难以制止。所以,现行强制执行制度还需进一步系统化,具体化。另外,强制执行措施,如对人身自由的收容审查,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都也存在许多问题,人身强制措施的种类也有进一步增多的趋势。所以,行政强制执行的改革与完善,总的思路同样是向司法机关转移,适用司法手段解决公民不履行法定义务的问题,增强执法权威,使行政机关享有的人身财产强制权得到有力控制。
四、惩治腐败与健全制度
当前,腐败问题已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腐败现象的蔓延之势并未得到有效遏制,其深度与广度已超过建国以来的任何时期。尽管各地纷纷报道破获多少大案要案,惩办了多少腐败分子,但我们认为,评估反腐斗争的成果和标准,不仅仅在于数字,而是要看是否有效地遏止了腐败的势头和建立起了相应的制度。
(一)腐败与市场经济
面对日益严重的腐败问题,人们必然会提出,腐败与市场经济有什么关系?腐败是否为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我们认为,从世界和中国历史与现状看,腐败与市场经济的确存在着某种联系,尤其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中,腐败就更容易滋生。这是因为,第一,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政企一家,企业没有自身独立的利益追求,也就不存在权钱交易的基础。但市场经济不同,市场经济是利益经济,追逐利益是市场主体的主要动机和目的,正是在利益的驱动下,经营者的聪明才智和积极性才得以充分发挥,经济才能得到高速有效的发展。因此,追逐利益本身并没有错,但追逐利益必须通过合法正当的途径。当利益的追逐者与能够为获取利益提供便利条件的政府权力行使者勾结在一起时,腐败就有了产生的条件。尤其在新旧体制交替过程中,权力还在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序内掌握着经济命运。由于制度不严,权力制约不够,市场主体与政府机关很容易结为一体,从而为滋生腐败提供温床。第二,市场经济使商品丰富,消费提高,这是市场经济有利的一面,但同时也激发起个别人对金钱的贪婪,在长期消费水准很低的情况下,这种贪婪会相当强烈。当然,对金钱的贪婪不仅仅是由于消费的刺激所致,还包括制度不严,监督不够。凡此种种,都说明,市场经济与腐败有着某种必然联系。承认这种联系,无损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历史必然性,不承认这种联系,却会使我们丧失对新形势的判断力和对反腐斗争的清醒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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